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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智訴字第2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松輝
選任辯護人 沈暐翔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31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廖松輝明知「Chris 9比1 多益課程 多益急救攻略 TOEIC」之課程影片(下稱系爭課程影片),為告訴人九比一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其於民國112年2月8日某時,在臺中市○區○○路000巷0弄0號住處,以新臺幣(下同)900元之價格,向社群軟體Dcard之不詳賣家購得系爭課程影片,並取得系爭課程影片之帳號密碼。
詎其竟基於意圖銷售而重製他人著作物之犯意,於112年2月8日後之某日,在上開住處,利用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連結至告訴人之網頁登入帳號密碼後,使用電腦側錄方式,重製系爭課程影片至其所申辦之雲端介面後,復於112年4月22日前某日,在上開住處,使用網際網路連結至蝦皮拍賣網站後,以其申辦之帳號「white_0000000」登入後,在該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系爭課程影片,嗣經告訴人之員工於112年4月22日15時許,瀏覽前開網頁後,與被告聯繫,約定以2000元之價格購買系爭課程影片,並於同日匯款2000元至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再由被告將系爭課程影片之連結傳送予告訴人之員工,而以此方式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
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依同法第100條本文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業於成立和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旻源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葉培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曾右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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