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智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風雅小舖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名玉
被 告 朱加其
訴訟代理人 林羿帆律師
何彥騏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111年度智訴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前於民國113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認有再行調查審理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鄭雅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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