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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1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峻賢
選任辯護人 李慶松律師
李軒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62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二月三日所為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林峻賢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因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因發現案件有不宜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之情事,爰撤銷上開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陳嘉凱
法 官 王曼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昀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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