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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89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麗芬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8年度偵字第7328號、第2502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111年度訴字第1703號),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簡字第1258號)後,因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112年度訴字第191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復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林麗芬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林麗芬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追加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查被告林麗芬行為後,公司法第8條、第9條於民國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11月1日起生效,然該等條文第1項均未修正,對被告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無庸為新舊法比較,應適用現行公司法第8條、第9條之規定。
另刑法第214條亦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7日起生效,修正前刑法第214條之法定刑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其中罰金刑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換算後為新臺幣(下同)1萬5千元,修正後則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由前開修正前、後條文可知,此次修正之目的,係將原本必須援引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而提高一定倍數後之罰金數額,直接明定於刑法分則之個別條文中,從而省卻迂迴適用法律之繁瑣與不便,實質上並未變更此一犯罪類型之應刑罰性及其法律效果,是以此部分條文之修正,僅係將原有錯綜之法律規定化繁為簡,核與單純之文字修正無異,無關處罰之輕重,對被告亦無有利或不利之影響,即非屬刑法第2條第1項所指之法律有所變更,是依最高法院97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之同一法理,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先予敘明。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㈢按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
刑法第31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罪,均屬因身分關係成立之罪,被告雖非附件附表編號14所示之公司負責人,不具有公司負責人、商業負責人之身分,惟其與具有上開負責人身分之張恩睿(另經本院以108年度中簡字第2025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1份附卷可參,見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91號卷第271-278頁)共同實行犯罪,雖無特定身分關係,依前揭規定,仍以正犯論。
從而,被告與張恩睿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㈣又被告明知張恩睿所設立之公司於辦理增資登記時,並未實際收足股款,然為達成設立登記之單一目的,而與其共同為前揭股東未實際繳納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已收足、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犯行,自應評價為一個犯罪行為,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斷。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過去曾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91號卷第279-283頁),素行難謂良好;
其明知張恩睿欲辦理寶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登記時,無力籌資繳納公司增資登記時所需之股款,竟應允出借1,500萬元供其驗資,而共同為本案犯行,紊亂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與資本查核之正確性,並破壞財務報表與公司登記之公信力,且違背公司法維護公司資本充實之立法本旨,使得交易相對人無法對於是否與該公司進行交易作出適切資力評估及信用判斷,增加交易相對人交易風險,影響社會經濟穩定;
然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以被告之教育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91號卷第297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犯罪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伊借錢給公司負責人賺利息,借100萬元每天收取300元利息,利息計算方式是計頭不計尾,例如1月1日借錢,1月3日還錢,只有收2天的利息等語(見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703號卷第198頁),據此計算被告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應為9,000元(計算式:1,500萬元/100萬元×300元×2天=9,000元)。
前開犯罪所得,未據扣案,爰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應適用之法條: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㈡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
㈢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
㈣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214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岳賢追加起訴,檢察官藍獻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公司法第9條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 萬元以上 250 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 1 項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但判決確定前,已為補正者,不在此限。
公司之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以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辦理設立或其他登記,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職權或依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5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7328號
108年度偵字第25021號
被 告 楊仲晟 男 4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
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吳漢威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7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宏宇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
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錫華 男 6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道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寶鳳 女 6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里區○○路000巷0號9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文忠 男 5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鄉○○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鄧曉汶 女 5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8樓
之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麗芬 女 5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與前經本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之107年度偵字第16207等號案件(現由貴院以109年度訴字第2011號案件【寧股】審理中),為1人犯數罪(楊仲晟、張錫華、林寶鳳、黃文忠、林麗芬)之相牽連案件,宜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仲晟(原名楊鄭州)為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便捷小客車租任有限公司、便捷國際租賃有限公司、安俥網網路資訊有限公司董事,張宏宇、吳漢威分別為附表編號11所示之鑫宏宇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編號12所示之鉅鑫全球租賃有限公司董事,渠等3人均為公司法第8條第1項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以及商業會計法第4條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楊仲晟另為附表編號4所示之鴻瑋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負責辦理設立登記之人,亦為附表編號5至10所示之鑫兆豐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卓越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全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承昶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遠雄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理安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從事業務之人(上開附表編號4至10所示各公司登記負責人楊秋鴻、吳韋勲、張惠、許竣為、林語葳、蕭世卿、詹禮理,均另為不起訴處分);
張錫華為亞洲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負責人,並同時為臺中市小客車租賃商業同業公會秘書長;
鄧曉汶為來來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負責工商登記業務之員工;
黃文忠、林麗芬、林寶鳳均為借款予公司負責人作為辦理設立公司或增資登記驗資之金主:
(一)楊仲晟、張宏宇、吳漢威、張錫華、林寶鳳、黃文忠均明知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應實際繳納,不得未實際繳納而
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竟基於以申請文件表明公司應收之
股款股東已繳納、利用不正方法致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
果、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
絡,由楊仲晟、張宏宇、吳漢威透過張錫華向林寶鳳、黃
文忠,借得如附表編號1、2、4至12所示公司辦理設立登記驗資所需之資金,先分別由附表各該編號所示公司之登
記負責人,開立各該編號所示之不實驗資帳戶,以及登記
負責人之個人帳戶(供林寶鳳將不實驗資資金先匯入登記
負責人個人帳戶後,再匯至不實驗資帳戶),將不實驗資
帳戶、登記負責人個人帳戶之存摺、印章,交予林寶鳳、
黃文忠(此係為避免渠等出借用於驗資之款項匯入登記負
責人個人帳戶、不實驗資帳戶後,遭公司負責人匯至其他
帳戶),再由林寶鳳、黃文忠親自或委託他人於附表編號
1、2、4至12「不實驗資資金來源帳戶匯款日期」欄所示之日期,自「不實驗資資金來源帳戶」欄所示之林寶鳳(
僅附表編號3係由林寶鳳指示曾向其借款之不知情林鶴峯
,由林鶴峯個人之帳戶匯款)、黃文忠個人帳戶,將「借
款/不實驗資金額」欄所示金額之款項(單位均為新臺幣
),匯至同欄所示各公司登記負責人個人帳戶後,再將「
設立登記資本額」欄所示金額之款項,於同日匯至「不實
驗資帳戶」欄所示之各公司籌備處帳戶(設立登記資本額
與借款驗資金額之差額,係由楊仲晟、吳漢威匯款或以現
金存入登記負責人個人帳戶),作成如附表編號1、2、4至12所示各該公司形式上已收足股東所繳納股款之不實外觀後,隨即由林寶鳳、黃文忠親自或委託他人於「不實驗
資資金去向帳戶匯款日期」欄所示之日期(絕大多數為匯
入不實驗資帳戶之翌日,最遲於3日內),將所匯入上開
不實驗資帳戶(即各公司籌備處帳戶)用以驗資之資金,
全數匯回至「不實驗資資金去向帳戶」欄所示之登記負責
人個人帳戶後,再匯回同欄所示林寶鳳、黃文忠之個人帳
戶(多係「不實驗資資金來源帳戶」同一帳戶)。
(二)楊仲晟另基於以申請文件表明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已繳納、利用不正方法致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行使業務登
載不實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開立如附表編號
3所示安俥網網路資訊有限公司籌備處帳戶後,於該編號
「不實驗資資金來源帳戶匯款日期」欄所示之日期,自「
不實驗資資金來源帳戶」欄所示之楊仲晟個人帳戶,將「
借款/不實驗資金額」欄所示金額之款項,匯至上開不實
驗資之籌備處帳戶,作成安俥網網路資訊有限公司形式上
已收足股東所繳納股款之不實外觀後,隨即由楊仲晟於該
編號「不實驗資資金去向帳戶匯款日期」欄所示之日期(
即匯入不實驗資帳戶翌日),將用以驗資之資金全數匯回
至其同一個人帳戶。
(三)鄧曉汶、林麗芬均明知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應實際繳納,不得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竟分別與陳少
騏、曾東壁(渠2人所犯公司法股東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
文件表明收足等罪部分,業經本署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935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張恩睿(所犯股東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等罪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以108年度中簡字第2025號判決有罪確定)基於以申請文件表明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已繳納、利用不正方法致使
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使公務
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
1.鄧曉汶介紹陳少騏向曾東壁借得辦理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九 樹森林有限公司(下稱九樹公司)設立登記驗資所需之資
金後,先由陳少騏開立該編號所示之不實驗資帳戶,再由
曾東壁於該編號「不實驗資資金來源帳戶匯款日期」欄所
示之日期,自「不實驗資資金來源帳戶」欄所示之曾東壁
個人帳戶,將「借款/不實驗資金額」欄所示金額之款項, 匯至上開不實驗資之籌備處帳戶,作成九樹公司形式上已
收足股東所繳納股款之不實外觀後,隨即由曾東壁於該編
號「不實驗資資金去向帳戶匯款日期」欄所示之日期(即
匯入不實驗資帳戶之2日後),將用以驗資之資金全數匯回 至其同一個人帳戶。
2.張恩睿經由身分不詳之人向林麗芬借得辦理如附表編號14 所示寶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禎公司)增資登記驗
資所需之資金後,先由張恩睿開立該編號所示之不實驗資
帳戶,再由林麗芬於該編號「不實驗資資金來源帳戶匯款
日期」欄所示之日期,自「不實驗資資金來源帳戶」欄所
示林麗芬使用之帳戶,將「借款/不實驗資金額」欄所示金 額之款項,匯至上開不實驗資帳戶,作成寶禎公司形式上
已收足股東所繳納股款之不實外觀後,隨即由林麗芬於該
編號「不實驗資資金去向帳戶匯款日期」欄所示之日期(
即匯入不實驗資帳戶之2日後),將用以驗資之資金全數匯 回至由林麗芬所使用之不知情劉劍佑個人帳戶。
(四)其後楊仲晟、吳漢威、陳少騏、張恩睿分別將如附表編號1至11(楊仲晟)、編號12(吳漢威)、編號13(陳少騏)、編號14(張恩睿)所示各公司之不實驗資帳戶存摺影本(尚未登載驗資款項匯出交易),充作股款繳納之證明
,虛偽表示如附表所示公司之股東已實際繳納設立或增資
股款,交由有犯意聯絡之張錫華(附表編號1、2、4至12)、鄧曉汶(附表編號13),或不知情之記帳士事務所負責人或員工(附表編號3、14),製作不實之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連同上開存摺影本交
由如附表「查核會計師」欄所示不知情之會計師進行資本
額查核簽證,於「資本額查核報告日」欄所示之日期出具
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認定如附表所示公司設立或增資之股
款業已收足。再由張錫華、鄧曉汶,或不知情之記帳士事
務所負責人或員工,以上開不實之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
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不實驗資
帳戶存摺影本等文件,連同設立或變更登記申請書及其他
必需文件(如股東同意書、公司章程等),向臺中市政府
、臺南市政府、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設立如附表所示
各該公司或辦理公司增資登記,使不具實質審查權之不知
情承辦公務員,誤認如附表所示公司設立或增資股款,股
東均業已實際繳納,而將此不實事項登記在職務上所掌管
之公司登記事項表,並於「核准登記日期」欄所示之日期
核准如附表所示公司之設立或增資登記,而足生損害於如
附表所示公司經營所需資本之充實,以及臺中市政府、臺
南市政府、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對公司登記與資本額管理之
正確性。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移送、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108年度偵字第7328號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證事實及供述內容 1 被告楊仲晟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其向金主借款為附表編號1、2、4至11所示各公司設立登記不實驗資,以及以自己之資金為附表編號3所示公司不實驗資等犯罪事實。
2 被告張宏宇於偵查中之自白。
其與被告楊仲晟共同為附表編號11所示公司不實驗資之犯罪事實。
3 被告吳漢威於調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其為附表編號12所示公司不實驗資之犯罪事實。
4 被告張錫華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其介紹被告楊仲晟、吳漢威向金主借款辦理公司不實驗資,並由其辦理公司登記之犯罪事實。
5 被告林寶鳳於調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有使用其如附表所示各帳戶借款予他人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公司法等犯行,辯稱不知向其借款之人使用資金之用途云云。
6 被告黃文忠於調詢時之供述、其違反公司法另案經起訴後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922號案件109年11月20日準備程序時之供述。
坦承有使用其如附表編號11所示帳戶借款予他人之事實;
坦承知悉借款予他人係作為公司登記驗資資金之事實。
7 證人即共犯張錫華調詢時之陳述、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
被告楊仲晟、林寶鳳部分之犯罪事實。
8 (1)證人即同案被告吳韋勲、楊秋鴻、張惠、許竣為、林語葳、蕭世卿、詹禮理調詢時之陳述。
(2)證人即同案被告吳韋勲、楊秋鴻、張惠、許竣為、蕭世卿、詹禮理偵查中之陳述。
(3)證人即附表編號8所示承昶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股東劉恆志、附表編號10所示理安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股東黃麗如之夫林崇安調詢時之陳述。
被告楊仲晟附表編號4至10部分不實驗資之犯罪事實。
9 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公司之: (1)設立登記表、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不實驗資帳戶」欄所示各公司籌備處帳戶之存摺影本、交易明細、存摺存款及取款憑條影本。
(2)「不實驗資資金來源帳戶」欄所示被告林寶鳳、黃文忠個人帳戶、同欄各公司登記負責人個人帳戶交易明細、相關轉帳、匯款、存入、提領交易之銀行憑證影本。
如附表編號1至12各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之款項,係由被告林寶鳳、黃文忠、楊仲晟所提供,經由各公司登記負責人個人帳戶匯至各公司用以驗資之籌備處帳戶後,隨即於翌日(最遲於3日內)匯回至被告林寶鳳、黃文忠、楊仲晟所使用之個人帳戶,作成各該公司形式上已收足股東所繳納股款之不實外觀,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股款之事實。
(二)108年度偵字第25021號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證事實及供述內容 1 被告鄧曉汶於調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介紹證人陳少騏予來來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負責人即證人鍾美珠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共犯公司應收股款股東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之犯行,辯稱:伊只有介紹陳少騏給鍾美珠認識,後續證人陳少騏向證人曾東壁借款驗資的事情,伊都不知道云云。
2 被告林麗芬於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有使用附表編號14所示證人劉劍佑之帳戶,惟辯稱其不記得有借款給寶禎公司云云。
3 證人即共犯陳少騏、曾東壁調詢時之陳述、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
被告鄧曉汶知悉證人陳少騏欠缺設立附表編號13所示九樹公司之資金後,介紹陳少騏向曾東壁借款,末由被告鄧曉汶負責完成九樹公司設立登記之事實。
4 證人即來來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負責人鍾美珠調詢時之陳述、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
九樹公司登記及驗資程序均係由被告鄧曉汶負責之事實。
5 證人即共犯張恩睿調詢及偵查中之陳述。
其借款辦理寶禎公司增資登記不實驗資之過程。
6 證人劉劍佑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
其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個人帳戶係由被告林麗芬使用之事實。
7 九樹公司設立登記表、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不實驗資帳戶」欄所示銀行帳戶存摺影本、交易明細、「不實驗資資金來源帳戶」欄所示證人曾東壁個人帳戶交易明細。
九樹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之 金,係由證人曾東壁借予證人陳少騏作成形式上已收足股東所繳納股款之不實外觀,未實際繳納之事實。
8 寶禎公司變更登記表、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試算表、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不實驗資帳戶」欄所示銀行帳戶之存摺影本、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19350號調查局卷第675頁)、「不實驗資資金來源帳戶」欄所示證人張恩睿個人帳戶交易明細、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及取款憑條影本(107年度偵字第19350號卷卷二第165至169、299、309、311頁)。
寶禎公司增資登記資本額之 金,係由被告林麗芬曾東壁借予證人張恩睿作成形式上已收足股東所繳納股款之不實外觀,未實際繳納之事實。
二、法律適用之說明:
(一)按「凡商業之資產、負債、權益、收益及費損發生增減變化之事項,稱為會計事項。」、「財務報表包括下列各種
:一、資產負債表。二、綜合損益表。三、現金流量表。
四、權益變動表。」
商業會計法第1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商業會計法就「財務報表」已明文列舉,而
「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係公司
成立前或辦理增資時,由發起人、負責人基於設立、增資
等目的而編製具有會計功能之報表,依上開商業會計法之
規定,雖非屬商業會計法所明定之財務報表,然因公司之
設立及增資,足以使公司與金融機構間發生公司所申設之
金融帳戶內存款之資產變動,同時影響於公司與其股東間
之出資額、持股數、持股比例等權益,應屬會計事項之計
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簡字第2378號、108年度簡上字第524號、109年度中簡字第68號判決可資參照)。
(二)又公司法第9條第1項公司應收股款股東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利用不正方法致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2罪,構成要件行為主體分別
限於「公司負責人」、「商業負責人」等特定身分之人,
即學說上所稱之「純正身分犯(特別犯)」,故若具備該
等特定身分之人因故不成立上開2罪(多因基於至親間之
信任關係而不知公司設立、增資之資金來源係由實際負責
人向金主借款取得),則實際負責人即無從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論以上開2罪之共同正犯。
惟按,實際負責既係實際執行公司業務者,自屬刑法第215條規定之「從事業務之人」,而「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
細表」既係實際負責人基於上述目的所製作,即同時亦為
實際負責人業務上所製作之文書,加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為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本應優先適用,故實際負責人雖因無從論以商業會計法之特別規定,
即應回歸適用刑法第215條之一般規定。
三、所犯法條及論罪:
(一)核被告楊仲晟、吳漢威、張宏宇就渠等自己擔任負責人之公司不實驗資行為(附表編號1至3、11、12),均係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公司應收股款股東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利用不正方法致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
又被告楊仲晟雖非附表編號11所示公司依公司法或商業會計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然其與具有該公司負責
人身分之被告張宏宇,共同實行公司法第9條公司應收股
款股東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商業會計法第
71條第5款利用不正方法致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等罪嫌,依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規定為共同正犯。
被告楊仲晟、吳漢威、張宏宇均係以1行為同時侵害數法益而
成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公司法第9條第1項公司應收股款股東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罪。
(二)核被告張錫華(就附表編號1、2、11、12所示公司介紹金主借款驗資,並實際辦理該等公司設立登記)、林寶鳳(
借款予附表編號1、2、4至10、12所示公司驗資)、黃文忠(借款予附表編號11所示公司驗資)、鄧曉汶(介紹金主借款予附表編號13所示公司驗資,並實際辦理該公司設立登記)、林麗芬(借款予附表編號14所示公司驗資)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又渠等雖非公司法或商業會計法規定之負責人,然分別與具有負
責人身分之各該公司負責人,共同實行上開公司法第9條
公司應收股款股東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商
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利用不正方法致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等罪嫌,依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規定為共同正犯。被告張錫華、林寶鳳、黃文忠、鄧曉汶、林麗芬等
人均係以1行為同時侵害數法益而成立數罪名,為想像競
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公司法第9條第1項公司應收股款股東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
收足罪。
(三)核被告楊仲晟透過如不知情之公司登記負責人(附表編號4至10)所為不實驗資行為,被告張錫華借紹金主借款予被告楊仲晟而為上開公司(附表編號4至10)不實驗資,並實際辦理該等公司登記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同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被告楊仲晟、張錫華就此部分之使公
務員登載不實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
犯。被告楊仲晟、張錫華均係以1行為同時侵害數法益而
成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情節較重之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四)以下被告所犯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1.被告楊仲晟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11所示共4次之公司法第9條第1項公司應收股款股東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罪;
附表編號4至10所示共7次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2.被告張錫華所犯如附表編號1、2、11、12所示共4次之公司法第9條第1項公司應收股款股東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罪;
附表編號4至10共7次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3.被告林寶鳳犯如附表編號1、2、4至10、12所示共10次之公司法第9條第1項公司應收股款股東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罪。
四、沒收:
被告張錫華、林寶鳳、黃文忠、林麗芬本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被告張錫華為登記送件處理費用、被告林寶鳳、黃文忠、林麗芬為借款驗資利息),請依刑法第38條之2規定估算後,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31 日
檢 察 官 林岳賢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書 記 官 卓宜嫻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公司法第9條第1項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 萬元以上 250 萬元以下罰金。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5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不實驗資之資金流向、申請登記日期
108年度偵字第7328號 編號 行為人 公司 統一 編號 辦理設立或增資登記時之地址 行為人 身分 驗資登記性質 不實驗資帳戶 借款/不實驗資金額 (新臺幣) 不實驗資資金 查核會計師 公司登記主管機關 設立登記 資本額 (新臺幣) 核准登記日期 來源帳戶 去向帳戶 開戶日期 匯款日期 匯款日期 資本查額 查核報告日 1 楊仲晟 (原名楊鄭州) 便捷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00000000 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00號1樓 董事 設立 台中商業銀行 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便捷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籌備處楊鄭洲) 1960萬元 林寶鳳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ZZZZ; 000000000000號帳戶(合計匯出1960萬元) 詹啟吉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詹啟吉 臺中市政府 2000萬元 103年7月24日 103年7月22日 楊鄭州 台中商業銀行 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3年7月22日 楊鄭州 台中商業銀行 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3年7月24日 林寶鳳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3年7月21日 103年7月24日 103年7月22日 2 楊仲晟 便捷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00000000 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00號1樓 董事 設立 聯邦商業銀行 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便捷國際租賃有限公司籌備處楊鄭洲) 105年4月21日 490萬元 林寶鳳 聯邦商業銀行 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詹啟吉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詹啟吉 臺中市政府 500萬元 105年4月29日 105年4月28日 楊鄭洲 聯邦商業銀行 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5年4月28日 楊鄭洲 聯邦商業銀行 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5年4月29日 林寶鳳 聯邦商業銀行 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5年4月29日 105年4月28日 3 楊仲晟 安俥網網路資訊有限公司 00000000 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00號1樓 董事 設立 聯邦商業銀行 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安俥網網路資訊有限公司籌備處) 100萬元 楊鄭洲 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楊鄭洲 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詹啟吉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詹啟吉 臺中市政府 100萬元 105年1月8日 105年1月6日 105年1月7日 105年1月8日 105年1月7日 4 楊仲晟 鴻瑋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00000000 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00號1樓 實際負責設立登記之人 (登記負責人楊秋鴻,另為不起訴處分) 設立 聯邦商業銀行 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帳戶 (鴻瑋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籌備處) 1498萬元 林鶴峯 聯邦商業銀行 臺中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 詹啟吉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詹啟吉 臺中市政府 1500萬元 104年5月15日 104年5月5日 楊秋鴻 聯邦商業銀 臺中分行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4年5月5日 楊秋鴻 聯邦商業銀 臺中分行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4年5月6日 林寶鳳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 104年5月4日 104年5月6日 104年5月5日 5 楊仲晟 鑫兆豐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00000000 花蓮縣○○市○○路000巷00號1樓 實際負責人 (登記負責人吳韋勲,另為不起訴 處分) 設立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花蓮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鑫兆豐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籌備處吳韋勲) 2180萬元 林寶鳳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ZZZZ; 000000000000號帳戶 詹啟吉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詹啟吉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2200萬元 103年12月10日 103年12月8日 吳韋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3年12月8日 吳韋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3年12月10日 林寶鳳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ZZZZ; 000000000000號帳戶 103年12月3日 103年12月10日 103年12月8日 6 楊仲晟 卓越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00000000 臺中市○○區○○路000號6樓之1 實際負責人 (登記負責人張惠,另為不起 處分) 設立 陽信商業銀行 北屯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 號帳戶 (卓越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籌傋處張惠) 1779萬元 林寶鳳 陽信商業銀行 向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詹啟吉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詹啟吉 臺中市政府 1800萬元 103年10月28日 103年10月27日 張惠 陽信商業銀行 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3年10月27日 張惠 陽信商業銀行 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3年10月28日 林寶鳳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03年10月23日 103年10月28日 103年10月27日 7 楊仲晟 全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00000000 臺南市○○區○○路000號1樓 實際負責人 (登記負責人許竣為,另為不起訴 處分) 設立 聯邦商業銀行 臺中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 號帳戶 (全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籌備處) 979萬6000元 林寶鳳 聯邦商業銀行 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臻順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施明宏 臺南市政府 1000萬元 104年1月28日 104年1月23日 許竣為 聯邦商業銀行 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4年1月23日 許竣為 聯邦商業銀行 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4年1月26日 林寶鳳 聯邦商業銀行 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4年1月22日 104年1月26日 104年1月23日 8 楊仲晟 承昶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00000000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樓 實際負責人 (登記負責人林語葳,另為不起 訴處分) 設立 聯邦商業銀行 臺中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 (承昶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籌備處) 1490萬元 林寶鳳 聯邦商業銀行 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詹啟吉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詹啟吉 臺中市政府 1500萬元 105年1月18日 105年1月14日 林語葳 聯邦商業銀行 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5年1月14日 林語葳 聯邦商業銀行 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5年1月15日 林寶鳳 聯邦商業銀行 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4年12月31日 105年1月15日 104年1月14日 9 楊仲晟 遠雄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00000000 臺中市○區○○○路000號9樓之6 實際負責人 (登記負責人蕭世卿,另為不起 訴處分) 設立 聯邦商業銀行 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遠雄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籌備處) 1490萬元 林寶鳳 聯邦商業銀行 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詹啟吉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詹啟吉 臺中市政府 1500萬元 104年12月21日 104年12月16日 蕭世卿 聯邦商業銀行 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4年12月16日 蕭世卿 聯邦商業銀行 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4年12月17日 林寶鳳 聯邦商業銀行 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4年12月15日 104年12月17日 104年12月16日 10 楊仲晟 理安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00000000 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3樓 實際負責人 (登記負責人詹禮理,另為不起 訴處分) 設立 彰化商業銀行 中港分行帳號&ZZZZ; 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理安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籌備處詹禮理) 1480萬元 林寶鳳 聯邦商業銀行 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詹啟吉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詹啟吉 臺中市政府 1500萬元 104年4月20日 104年4月16日 詹禮理 彰化商業銀行 中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104年4月16日 詹禮理 彰化商業銀行 中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104年4月17日 林寶鳳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4年4月8日 104年4月17日 104年4月16日 11 張宏宇 鑫宏宇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00000000 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00號1樓 董事 設立 台中商業銀行 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鑫宏宇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籌備處張宏宇) 1480萬500元 黃文忠 台中商業銀行 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文忠 台中商業銀行 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詹啟吉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詹啟吉 臺中市政府 1500萬元 104年8月10日 104年8月6日 104年8月6日 104年8月7日 104年8月6日 12 吳漢威 鉅鑫全球租賃有限公司 00000000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樓 董事 設立 聯邦商業銀行 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鉅鑫全球租賃有限公司籌備處) 480萬元 林寶鳳 聯邦商業銀行 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詹啟吉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詹啟吉 臺中市政府 500萬元 105年4月12日 105年4月7日 吳漢威 聯邦商業銀行 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5年4月7日 吳漢威 聯邦商業銀行 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5年4月8日 林寶鳳 聯邦商業銀行 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5年4月6日 105年4月8日 104年4月7日 108年度偵字第25021號 編號 公司 統一 編號 辦理設立或增資登記時之地址 負責人 驗資登記性質 不實驗資帳戶 借款/不實驗資金額 (新臺幣) 不實驗資資金 查核會計師 公司登記主管機關 設立/ 增資 登記 資本額 (新臺幣) 核准登記日期 來源帳戶 去向帳戶 開戶日期 匯款日期 匯款日期 資本查額 查核報告日 13 九樹森林有限公司 00000000 南投縣○○鄉○○村○○巷0○00號 陳少騏 (另經緩起訴處分確定) 設立 永豐商業銀行 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九樹森林有限公司籌備處陳少騏) 200萬元 曾東壁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曾東壁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臻順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施明宏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200萬元 102年6月26日 102年6月25日 102年6月25日 102年6月27日 102年6月25日 14 寶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 張恩睿 (另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 增資 台中商業銀行軍功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寶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1500萬元 林麗芬使用之台中商業銀行、陽信商業銀行、新光商業銀行帳戶 智洋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陳韻如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1500萬元 100年8月26日 100年8月15日 張恩睿 台中商業銀行 軍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劉劍佑 台中商業銀行 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年8月11日 100年8月15日 100年8月17日 100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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