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簡,1902,20240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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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190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敬棠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3主文欄所載「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肆佰元沒收之」更正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之」。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

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3主文欄有將「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之」載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肆佰元沒收之」等文字之誤,參以原判決之附表犯罪所得欄均已敘明被告之犯罪所得,上開附表主文欄之記載顯係文字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揭說明,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新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詩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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