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簡,802,2023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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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80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道禮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 年度偵字第48785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112 年度訴字第880 號),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乙○○犯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 至2 行「第2款」更正為「第1款」,證據部分增列「被告乙○○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員警職務報告、家庭暴力通報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按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而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

查被告為告訴人丙○○之配偶,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本院訴卷第9 頁),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是被告對告訴人所為傷害行為,自亦構成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上開條文並無罰則規定,故應依刑法之規定予以論罪科刑。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為夫妻,縱有糾紛亦應理性溝通解決,竟恣意對告訴人動手施暴,致告訴人受有如起訴書所載之傷勢,所為實不可取;

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其雖表示有調解意願,然因告訴人無調解意願而未果,迄未獲得告訴人之原諒等情;

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告訴人所受傷勢,暨被告自陳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機械工作、月入新臺幣5 萬元、已婚、有1 名未成年子女、需扶養母親、家庭經濟狀況小康、前無犯罪紀錄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建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筠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48785號
被 告 乙○○ 男 5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2樓
之5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與丙○○為夫妻,2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所稱之家庭成員關係。
乙○○基於傷害之犯意,於民國111年9月18日2時許,因丙○○酒後由警帶回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住處1樓,欲將丙○○帶往2樓時,雙方因故發生爭執,乙○○遂以徒手拖行丙○○,並毆打丙○○臉部,造成丙○○額頭挫傷、右側眼眶周圍瘀傷、下巴挫傷痛、左前側胸壁挫傷、雙手肘、雙膝擦挫傷、右手掌至手腕、左大腿、右前臂、左上臂挫傷、左前臂撕裂傷、右上臂擦傷等傷害結果。
嗣經丙○○報警處理而查獲。
二、案經丙○○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乙○○於警詢、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丙○○之指述、證人即被告之子陳遵元於警詢之陳述,大致相符,並有國軍臺中總醫院111年9月18日驗傷診斷書1份在卷可稽。
故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檢 察 官 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柯芷涵
所犯法條:刑法第277條第1項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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