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簡,816,2023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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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8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銘蔚


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9641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易字第174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犯跟蹤騷擾罪,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跟蹤騷擾罪。

被告對告訴人所為傳送訊息之各舉止,係於相近之時間、地點密接為之,且犯罪目的與所侵害法益同一,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為接續犯而論以一罪。

(二)爰審酌被告僅因對於甲女有所愛慕,即逕訴諸侵擾方式而為本案犯行,顯示被告自我克制能力有所不足,所為對於甲女之身心及生活造成相當威脅,實非可取,另斟酌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堪信有悔悟之意,參以被告前無前科紀錄之素行,兼衡其大專畢業智識程度、臨時工自由業、家境普通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適用之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

(二)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3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廖鳳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附錄】
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一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49641號
被 告 甲○○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工作緣故結識皇○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公司名稱詳卷)負責人AB000-K111139(真實姓名詳卷,下稱甲女)。
甲○○因有意追求甲女,竟基於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之犯意,違反甲女意願,明知甲女僅係因談論工作之需求方與其聯繫,仍於附表所示時間,接續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登入通訊軟體LINE,以顯示名稱「王先生徵婚,可愛就好,可生6小孩最好」帳號,傳送如附表所示訊息騷擾甲女,致甲女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二、案經甲女訴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於警詢時之供述 被告於偵查中經傳喚未到庭,其於警詢時承認於前揭時間傳送該等訊息與告訴人甲女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犯意,辯稱:不是騷擾,只是為了拿工錢云云。
2 證人即告訴人甲女於警詢時之指述及於偵查中之結證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被告與告訴人間之通訊軟體LINE訊息紀錄擷取翻拍列印資料1份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二、按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使被害人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包含: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跟蹤騷擾防治法第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是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嫌。
又被告所為附表所示之行為,係出於同一騷擾目的,且依上開跟蹤騷擾防治法規定行為應有反覆性及持續性,應認被告附表所示之行為為接續之一行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檢 察 官 黃慧倫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書 記 官 劉儀芳
所犯法條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 1 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1 條之 1 第 1 項所定最重本刑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附表
編號 時間 地點 訊息內容 1 111年9月5日22時52分許 不詳 妳單身? 2 111年9月7日20時31分許 不詳 妳目前單身嗎? 3 111年9月8日20時47分許 不詳 妳結婚? 4 111年9月9日21時32分許 不詳 妳有男朋友嗎? 5 111年9月16日11時16分許 不詳 為什麼叫七七小姐,有點奇怪,叫可愛小姐才是好聽的。
6 111年9月17日17時36分許 不詳 東勢那邊..妳住山區?有魚可以釣嗎?問妳,妳喜歡鸚鵡嗎? 7 111年9月19日19時28分許 不詳 妳可以送愛心水果給我們嗎 8 111年9月21日17時33分許 不詳 可以送妳的愛心水果嗎?工作累需要妳的愛心。
9 111年9月22日22時38分許 不詳 問妳,誰給妳取那麼難聽的七七小姐這麼名字 10 111年9月26日21時27分許 不詳 妳生日那時候 11 111年9月27日13時44分許 不詳 妳知道中部很多是被強姦出來的嗎?妳知道這個真實八卦嗎? 12 111年9月28日6時45分許 不詳 問妳,報紙上的三千名詐欺犯怎麼回事 13 111年10月1日11時25分許 不詳 換成和尚鸚鵡一個月左右的幼鳥和金太陽幼鳥給我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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