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簡上,186,2023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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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簡上字第186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日芸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本院臺中簡易庭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112年度中簡字第587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2年度速偵字第1072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自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日芸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2年3月5日中午12時4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3樓愛迪達門市,徒手竊取被害人楊皓勛管領之價值新臺幣(下同)600元愛迪達帽子1頂,得手後,至4樓無印良品門市試衣間,將帽子吊牌拔下丟棄,為該門市店長詹沐閑發現,通知愛迪達門市,經被害人調閱監視器,發現失竊,乃報警處理,經警到場,在上址5樓攔下楊日芸,並扣得愛迪達帽子1頂(已發還被害人)而查獲。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於112年3月5日犯竊盜罪,經原審於112年3月25日判處罰金6000元,然被告於原審判決前之112年3月16日已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依上開說明,自應為不受理判決,原審未及審酌,遽為上開實體判決,即有未合。

檢察官以被告已於原審判決前死亡而應為不受理判決提起上訴,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第一審之簡易判決撤銷,改依通常程序自為第一審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52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陳盈睿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張峻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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