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簡上,404,2024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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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4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泓源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毀損債權案件,前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就住居所送達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2月29日上午9時30分,在刑事第九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簡志宇
法 官 陳玉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靖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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