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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簡上字第5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文銓
選任辯護人 鄭智仁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所為112年度中簡字第1828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2年度偵字第27605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案經本院合議庭審理結果,原審認事用法、量刑及沒收均無違誤或不當,應予維持,除補述理由於後外,其餘均引用原審簡易判決書記載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乙○○上訴意旨略以:本案被告於民國112年3月3日上傳至推特平臺(即「Twitter」,後改為X,下稱推特平臺)與告訴人甲1為性行為之影片(下稱系爭影片)僅是一般男女之正常體位性交姿勢,且無具體裸露胸部、或性器官等容易引起人類性慾之重點部位,應屬軟蕊之猥褻影像,系爭影片上傳至推特平臺時,已遵守警示標語之規範,且限制未滿18歲之人觀看,一般人均不會直接接觸到系爭影片,足認被告已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故不構成以網際網路供人觀覽猥褻影像罪云云;
辯護人則為其辯護稱:被告雖有散布軟蕊之性影像,但被告已於其個人網站標註未滿18歲不得瀏覽,且推特亦有自動屏蔽成人敏感內容等之隔離措施,自無構成散布猥褻影像之罪刑云云。
三、駁回上訴之理由:㈠被告有於112年3月3日某時,以其電子設備透過網際網路連線至推特平臺,登入其在推特平臺申請「@000000000000」之帳號,並將其與告訴人於111年12月19日某時進行性交行為之影片,上傳至推特平臺個人網頁之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見偵卷第21-24、87-89、本院卷第67-68、315頁),核與告訴人於偵查時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見偵卷第25-27、49-52頁),且有被告與告訴人於推特平臺之對話紀錄1份、系爭影片截圖1份及系爭影片檔案在卷可稽(見偵卷第55-63頁、不公開偵卷第11頁、不公開偵卷證物袋),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
㈡系爭影片屬於猥褻影像:按刑法第235條第1項規定所謂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猥褻之資訊或物品,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之行為,係指對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為傳布,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
又其所稱猥褻之資訊、物品,其中「猥褻」雖屬評價性之不確定法律概念,然所謂猥褻,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欲,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司法院釋字第617號解釋文參照)。
經查,被告上傳至推特平臺之系爭影片,內容為告訴人趴跪於被告前方,下半身僅穿著絲襪,且褪至臀部以下,被告則跪立於告訴人後方,手扶於前方告訴人腰際,下半身全裸,並將其生殖器與告訴人之生殖器接合,並進行抽插動作(見不公開偵卷第11頁),雖未見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情形,惟客觀上已足以引起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自屬猥褻影像無訛。
㈢被告將系爭影片上傳至推特平臺供人觀覽,並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1.查系爭影片上傳之推特平臺,如上傳內容涉及暴力、成人裸體或性行為者,屬於敏感內容,上傳者應將其帳戶所發佈內容標記為可能包含敏感內容,使用者則需在個別貼文經顯示「以下媒體可能包含敏感內容」等說明後,再點選「查看」,使用者並需設定其觀看內容為「顯示可能含有敏感內容的媒體」 始得繼續觀賞,且亦限制未滿18歲或未填載出生日期之使用者觀看敏感媒體內容,有被告提出「X」敏感媒體政策說明、「X」網頁截圖畫面1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7-26、27、29-33頁、不公開偵卷第43頁),然前述之敏感內容除經由推特系統判定可能包含敏感內容而為警示標語者外,需由上傳者自行於所發佈內容進行標記,且經系統判定可能之敏感內容尚包括猥褻影像以外者,則使用者仍有因無法辨識敏感內容類別而誤為觀看之可能,此是否即可謂已採取必要之隔絕措施已有可疑,況觀諸被告上傳至推特平臺之系爭影片貼文截圖,未見系爭影片有經上傳者即被告設定為敏感內容之警語,且觀看次數高達1.2萬次(見不公開偵卷第11頁),再者,依前開政策內容,除未見推特平臺對於申辦會員是否年滿18歲乙節有何控管或防免措施外,刑法第235條第1項所稱供人觀覽猥褻影像之對象亦非僅限於18歲以下之兒童或少年,故被告辯稱推特平臺之前開設定與限制即足認其已採取必要之隔絕措施云云,自無可採。
2.被告固辯稱其在推特平臺個人帳號首頁已載明「內容大尺度、成人議題」、「警告🔞限制內容🔞已設定敏感性資料隔離🔞未滿十八歲禁止觀看『兒少不宜接取』」等文字,是其已採取相當之隔絕措施云云,然觀諸被告上傳系爭影片時之推特個人帳號首頁係記載「體驗不同人生樂趣 安全隱密 快樂新鮮又刺激 影片文字紀錄 情慾系列攝影愛好 高質感 #第二人格#戀愛感#黑絲腿控#劇控#我淫蕩的呻吟聲#愛上包屁裙#長腿控」等內容,另在系爭影片貼文中則記載「《網咖包廂實戰計1》隔壁包廂的還在打LOL廝殺的很激烈 隔壁包廂的我也在跟某公司OL戰鬥 少一個L差很多(以下略)」等內容,有告訴人於報案時提供被告推特平臺個人帳號首頁及系爭影片貼文截圖1份在卷可稽(見不公開偵卷第11頁),自被告上傳系爭影片時之貼文內容以觀,均未見被告有為任何警示標語或隔絕措施,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提供其事後變更或另註冊「@00000000000」帳號之個人帳號首頁所示文字,顯與系爭影片發佈當時之帳號記載內容有別(見本院卷第29-33、137頁),自無從據此作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再者,告訴人亦於警詢時陳稱:伊是在112年3月4日晚間經友人告知才發現被告有上傳系爭影片,該影片顯示為公開,一般人在推特平臺都可以看到,經友人截圖給伊後,確認是伊之私密影片等語(見偵卷第26頁),可知被告上傳屬猥褻影像之系爭影片至推特平臺,供不特定多數人均得予以觀覽,亦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自應論以以網際網路供人觀覽猥褻影像罪。
㈣原審認事用法及量刑部分並無違誤:原審經審理結果,以被告上開犯行事證明確,審酌被告無前科紀錄之素行,竟於推特平臺上傳猥褻影像供人觀覽,危害社會善良風俗,更對告訴人之心理及名譽造成相當程度之負面影響,所為誠屬不該,且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惟考量其犯後於偵查中坦承犯行,嗣具狀表示認為行為不構成犯罪等犯後態度,暨其學識為碩士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拘役30日,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折算標準,要無任何違法或罪刑顯不相當之處,實難謂原審有何違法失當可言,經核原審審酌被告於本案犯罪情節之各種情狀,所諭知判處之刑度,亦稱妥適,無輕重失衡之情形,應予維持。
㈤綜上,原審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稱適法妥當,核無違誤之處。
是被告提起本件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江文玉
法 官 許仁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蘇文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簡字第1828號刑事簡易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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