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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37號
原 告 黃秋燕
被 告 朱祥瑋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號00樓之00 號(指定送達地址)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2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何紹輔
法 官 魏威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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