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簡上附民,173,2024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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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73號
原 告 何鳳香

被 告 詹湋祐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8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陳嘉凱
法 官 王曼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昀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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