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簡上附民,48,202306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8號
原 告 吳政達
被 告 張紹揚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簡上字第12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鄭永彬
法 官 彭國能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宇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