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簡上附民,53,2023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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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3號
原 告 蔡文嘉
被 告 陳隆生(已歿)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51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本件事實經過詳如起訴書及本院112年度中簡字第363號判決書所載,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原告所失利益及負擔賠償責任。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被訴侵占案件,因被告死亡,刑事部分業經本院判決不受理,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

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淑芳
法 官 徐煥淵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淑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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