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簡附民,192,202306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92號
原 告 羅煉華
被 告 郭玉娟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724號,業經改行簡易程序,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24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 法 官 江宗祐
法 官 江文玉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