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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43號
原 告 林宜慧
被 告 張佳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簡字第64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昇蓉
法 官 何紹輔
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文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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