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簡附民,247,2023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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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47號
原 告 楊富翔
被 告 童志忠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2年度簡字第79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姚佑軍
法 官 林秉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東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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