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簡附民,526,2024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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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526號
原 告 黃士洋
被 告 陳名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字第77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林忠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嘉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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