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簡附民,540,2024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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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540號
原 告 李宜真
被 告 顏珮如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字79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魏威至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宥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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