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聲,1122,2023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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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1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子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49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子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子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另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8項定有明文。

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6月之案件,仍得易科罰金。

三、經查,受刑人於民國111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中簡字第29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所示);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中簡字第2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如附表編號2所示),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是聲請人依法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屬有據,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附表:受刑人葉子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9月29日 111年9月28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502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號(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2973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297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30日 112年2月16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2973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297號 確定日期 112年2月7日 112年3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66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9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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