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聲,1151,2023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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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1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書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4880號、112年度執聲字第10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書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玖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劉書伯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12罪,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25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8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予。

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暨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及本院函知受刑人得就本件定應執行刑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具狀表示無意見,有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稽等情狀,而為整體評價後,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5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所示其他案件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附表:受刑人劉書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0年2月(共8罪) 有期徒刑15年2月 犯罪日期 110年9月27日 ①110年6月29日 ②110年6月30日 ③110年7月22日 ④110年7月29日 ⑤110年10月9日 ⑥110年10月12日 ⑦110年10月21日 ⑧110年11月7日 110年6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7596號、第3875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7596號、第3875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7596號、第38755號 最後事 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2390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139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139號 判決日期 111年4月12日 111年7月19日 111年7月1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2390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4477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447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6月8日 111年10月13日 111年10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25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8月)
編號 4 5 罪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持有第一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5年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0年7月9日 110年7月間某日至110年11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7596號、第3875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7537號 最後事 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139號 112年度豐簡字第57號 判決日期 111年7月19日 112年2月2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4477號 112年度豐簡字第5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10月13日 112年3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是 備註 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25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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