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聲,1178,2023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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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17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廖瀚元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訴字第266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具保狀所載。

二、經查:㈠本件為被告廖瀚元第四次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前三次案號為112年度聲字第393號、112年度聲字第638號、112年度聲字第941號),先予敘明。

㈡被告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2日以111年度訴字第2662號判處被告有期徒刑2年8月,於112年5月8日確定,並於112年6月7日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執行,被告於112年6月9日入法務部○○○○○○○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堪認被告已非本院羈押之人犯,本院自無准許停止羈押之權限,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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