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聲,1361,2023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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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3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建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2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再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參照);

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列併合處罰之例外情形,惟受刑人已就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一節,有聲請狀附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本件受刑人顯已自行衡量後,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又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本院曾發函給受刑人,告以收受函文後5日內就本件定應執行刑具狀陳述意見,其於民國112年5月31日收受本院函文後表示無意見等語,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及陳述意見表在卷可參,已足保障受刑人之陳述意見權。

爰審酌定應執行刑之自由裁量事項時,所應受之法律內、外界限之拘束,並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罪名、罪數、各次犯罪時間之間隔等一切具體情狀,就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張雅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惠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2次)、有期徒刑1年2月(2次)、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1月14日~108年11月15日(2次)(聲請書誤載為108/11/15(2次),應予更正) 108年11月7日~108年11月8日(5次)(聲請書誤載為108/11/08~108/11/09(5次),應予更正) 108年11月14日~108年11月18日(2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2685號 基隆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343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少連偵緝字第27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基隆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2628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48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520號 判 決 日 期 110年3月23日 110年4月8日 110年4月28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基隆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2628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48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5296號 判 決 確 定日期 110年9月7日 110年9月7日 110年9月23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是 否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26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基隆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57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669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1月15日 108年11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34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34769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701號 111年度金訴緝字第79號 判 決 日 期 110年10月28日 111年12月28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701號 111年度金訴緝字第79號 判 決 確 定日期 110年12月14日 112年2月7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否 否 備 註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20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8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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