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聲,1367,2023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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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3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明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5916號、112年度執聲字第12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明正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而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張明正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前揭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淑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附表:受刑人張明正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共2次) 有期徒刑3月(共2次)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2月28日、 111年03月08日(聲請書誤載為「110/11/19」,應予更正) 111年03月11日、 111年04月29日(聲請書漏載111年4月29日,應予補充更正) 111年05月0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707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4580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7575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1054號 111年度沙簡字第455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373號 判決日期 111年07月14日 111年12月02日 112年03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1054號 111年度沙簡字第455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37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07月14日 112年01月03日 112年04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 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附表1、2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59號裁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9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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