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聲,1369,2023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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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36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喬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2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喬程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喬程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刑法第57條之規定,係針對個別犯罪之科刑裁量,明定刑罰原則以及尤應審酌之各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仍有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拘束,倘違背此內部界限而濫用其裁量,仍非適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1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殺人未遂、傷害、毀損、過失傷害、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傷害逃逸及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合計如附表所示之刑為有期徒刑10年7月,本件受刑人所應執行之刑,應在有期徒刑5年2月以上,不得逾有期徒刑10年6月】,並均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案件為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5、6所示之案件則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數罪,已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參,聲請人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刑,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自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應執行刑。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案之案件類型、犯罪情節、犯罪時間、所犯各罪之犯罪手段、相互關係、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受刑人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詢問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情,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峻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殺人未遂 傷害 毀損 宣告刑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0年1月17日 110年1月17日 109年9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324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552號、第10117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552號、第1011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 第254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2419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2419號 判決日期 111年6月21日 111年7月29日 111年7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 第254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2419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241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8月3日 111年8月30日 111年8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198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037號 編號2、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編號 4 5 6 罪名 交通過失傷害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傷害逃逸 殺害尊親屬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犯罪日期 111年2月24日 111年2月24日 110年12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4597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4597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056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交訴字第203號 111年度交訴字第203號 110年度訴字 第2434號 判決日期 111年10月31日 111年10月31日 112年3月14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交訴字第203號 111年度交訴字第203號 110年度訴字 第243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11月29日 111年11月29日 112年4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525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524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8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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