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聲,1375,2023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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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37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晉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晉豪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吳晉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茲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琳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附表:受刑人吳晉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4月14日3時5分許為警採尿時點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110年10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2436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9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2048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706號 判決日期 110年10月5日 111年5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2048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70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11月11日 111年7月4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385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2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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