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聲,1432,2023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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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4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標志


(現於法務部○○○○○○○○○○○ 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3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標志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標志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均係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等附卷可稽。

是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民國112年4月18日,以112年度聲字第203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確定,爰依刑法第51條第6款但書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曹錫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竊盜 過失傷害 宣告刑 拘役50日 拘役20日 拘役50日 犯罪日期 111年1月13日 111年1月18日 110年7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速偵字第50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344號 苗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15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號 111年度竹東簡字第22號 111年度苗簡字第406號 111年度苗交簡字第342號 判決日期 111年4月21日 111年5月25日 111年7月2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號 111年度竹東簡字第22號 111年度苗簡字第406號 111年度苗交簡字第34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9月28日 111年6月20日 111年8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244號 (編號1至6經苗栗地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03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苗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653號 (編號1至6經苗栗地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03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苗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460號 (編號1至6經苗栗地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03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竊盜 詐欺 宣告刑 拘役40日 拘役30日 拘役30日 犯罪日期 110年12月13日 111年1月24日 110年11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703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709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10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苗簡字第1014號 111年度易字第398號 111年度豐簡字第378號 判決日期 111年9月30日 111年10月26日 111年7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苗簡字第1014號 111年度易字第398號 111年度豐簡字第37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11月1日 111年10月26日 111年9月5日(聲請書誤載為110年9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苗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115號 (編號1至6經苗栗地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03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9號 (編號1至6經苗栗地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03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977號 (編號1至6經苗栗地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03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編號 7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拘役50日 犯罪日期 111年5月5日(聲請書誤載為110年11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0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244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2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24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4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2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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