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聲,1466,2023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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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4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侑良


具 保 人 紀佳佑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紀佳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侑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紀佳佑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由檢察官指定保證金5萬元,經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等情,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204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嗣經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234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執行,受刑人經聲請人依法傳喚,並未到案,於通知具保人後,受刑人亦未到案;

復經聲請人拘提受刑人未獲,受刑人又現非在監在押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2份、在監在押紀錄表2份、送達證書影本2紙、拘票及執行拘提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考。

是受刑人顯已逃匿無訛,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德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郁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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