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聲,1503,202306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50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PHAM VAN QUYEN (中文名:范文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4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PHAM VAN QUYEN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PHAM VAN QUYEN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規定。

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

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各1份可資憑考。

其中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97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則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239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等情,有該裁判書與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是依前開說明,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就附表所示之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宣告有期徒刑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各罪已定應執行之刑度之總和。

是經審核上開各節,併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態樣侵害法益之異同、犯罪情節、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前科素行、受刑人於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上表示之意見,而為整體評價後,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4所示之罪雖屬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因與附表編號1、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依前開說明,自亦不得易科罰金,而無庸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路逸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侵入住宅竊盜罪 侵入住宅竊盜罪 ①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 ②侵入住宅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10月 有期徒刑6月(共2罪) ①有期徒刑8月(共2罪) ②有期徒刑9月 犯罪日期 109/12/27 109/12/28 110/06/12、 110/06/16 ①110/07/14、110/08/08 ②110/10/08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504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9032、29033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0514號、111年度偵字第1132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986號 110年度簡字第1297號 111年度易字第2548號 判決日期 110/11/11 110/11/30 112/01/17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易字第986號 110年度簡字第1297號 111年度易字第254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12/24 111/01/03 112/03/06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35號(編號1至3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95號(編號1至3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271號(編號1至3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編號 4 (以下空白) 罪名 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4月(共2罪) 犯罪日期 110/11/22(聲請書誤載為110/11/11) 110/12/01 110/12/24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250、24572、3578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2399號 判決日期 112/03/21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239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04/19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177號(編號4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