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聲,1505,2023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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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50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書賢


具 保 人 林楷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楷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楷峯因受刑人周書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受刑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前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乙節,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1紙在卷可稽;

又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戶籍地合法傳喚,應於民國112年3月22日上午9時許到案執行,並命具保人督同受刑人到案,惟受刑人竟未遵期到案執行,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復經拘提無著,此有受刑人及具保人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5月1日士檢卓執癸112執助509字第1129024243號函暨所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112年4月19日北市警南分刑字第1123003240號函、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各1份附卷可稽,而受刑人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足參,足見受刑人顯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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