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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5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許月榮
受 刑 人 周立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重傷害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字第4384號、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月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許月榮因受刑人即被告周立龍(下稱被告)犯重傷害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
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犯重傷害案件,前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各1份在卷足憑。
嗣被告前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6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後經檢察官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2888號判決將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復經聲請人合法傳喚被告到案執行,被告並未遵期到案執行、合法拘提亦無所獲,且具保人經通知後,亦未督促被告到案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執行拘提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4月7日中檢永法112執4384號通知等附卷可稽。
是被告已有逃匿之事實,至為明確。
故聲請人據以被告逃匿為由,而為沒入具保人繳納之3萬元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之聲請,依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華鵲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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