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聲,1579,202306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57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傳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5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傳智因詐欺等伍拾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定有明文。

至定應執行刑,乃別於刑法第57條針對個別犯罪之特別量刑程序,係對犯罪行為人及其所犯各罪之總檢視,其裁量權之行使,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行為人所犯各罪反應出之人格、犯罪傾向,並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等情狀綜合判斷,倘所酌定之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的方法或範圍(即法律的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的理念(即法律的內部性界限)者,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43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52罪,先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已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並審酌附表所示之犯行,均為詐欺案件,乃同一時期,相同類型、罪質及犯罪模式之犯行,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相對較高,並考量修正後刑法刪除連續犯之規定,即採一罪一罰之刑事政策,為避免刑罰輕重失衡,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

又裁定非因當庭之聲明而為之者,除有特別規定外,係以書面審理為原則,專據案卷之訴訟資料予以裁定。

而現行刑事訴訟法尚無法院於定應執行刑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之特別規定,依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393號、第218號、第64號等裁定所揭櫫之意旨,及審酌卷附所犯本件52罪之判決書及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本足為本院量刑裁量權之妥適行使,復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經徵詢受刑人之意見,及審酌受刑人未予表示意見乙節,予以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附表:受刑人吳傳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1年4月 1年2月(3次) 1年(2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 2年10月 1年4月 1年3月(2次) 1年2月(2次) 1年1月(2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 1年4月 1年3月 1年2月(3次)(聲請書誤載部分予以更正)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犯罪日期 109年7月4日至 109年9月16日 109年7月5日至 109年9月9日 109年9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1395、22567號 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73號、第2151號 屏東地檢109年度偵字第9491號、110年度偵字第105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高雄地院 橋頭地院 屏東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1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54、78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0號 判決日 期 110年4月30日 110年10月1日 111年1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高雄地院 橋頭地院 屏東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1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54、78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0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0年6月2日 110年11月3日 111年2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高雄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788號 橋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347號 屏東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01號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1年4月 1年3月(2次) 1年2月(3次) 1年1月(3次) 1年(3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有期徒刑1年3月 1年1月(2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09年9月3日至 109年10月4日 109年9月3日 109年9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4031號等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4309號 臺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24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臺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548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97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47號 判決日 期 110年11月9日 111年4月20日 111年5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臺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548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97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47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1年4月28日 111年5月25日 111年6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493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954號 臺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581號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1年5月(2次) 1年4月(2次) 1年3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1年5月(2次) 1年4月(2次) 1年3月(5次) 1年2月 1年1月(2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1年1月(2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09年9月8日 109年8月29日至109年9月14日 109年9月21日至109年9月24日(聲請書誤載部分予以更正)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077號、第21078號 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527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451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南地院 橋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 第865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79、265號 111年度金訴字 第690號 判決日期 111年10月27日 111年11月30日 112年2月2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南地院 橋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 第865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79、265號 111年度金訴字 第690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11年12月1日 112年1月7日 112年3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716號 橋頭地檢112年執字第675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736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