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聲,1584,2023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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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58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建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4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建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建宏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再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參照);

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林建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復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本院曾發函給受刑人,告以收受函文後5日內就本件定應執行刑具狀陳述意見,其於民國112年6月16日收受本院函文後表示無意見等語,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及陳述意見表在卷可參,已足保障受刑人之陳述意見權。

爰審酌定應執行刑之自由裁量事項時,所應受之法律內、外界限之拘束,並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罪名、罪數、各次犯罪時間之間隔等一切具體情狀,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惠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6月9日 111年4月18日 111年4月12日18時35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聲請書誤載為111年4月12日回溯96小時,應予更正)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2038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795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307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1602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1613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2337號 判決 日期 111年7月21日 111年8月2日 111年10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1602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1613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233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9月3日 111年9月12日 111年11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勞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271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270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號 編號1至5經臺中地院112年度聲字第94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7月12日20時5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聲請書誤載為111年7月12日回溯96小時,應予更正) 111年6月26日23時58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聲請書誤載為111年6月26日回溯96小時,應予更正) 111年7月31日上午(聲請書誤載為111年7月31日回溯96小時,應予更正)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3124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969號(聲請書誤載為111年度毒偵字第1795號,應予更正) 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7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2430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40號 112年度簡字第278號 判決 日期 111年12月30日(聲請書誤載為112年12月30日,應予更正) 112年1月17日 112年3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2430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40號 112年度簡字第27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2月7日 112年3月7日 112年4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勞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736號 臺中地檢112度執字第4100號 臺中地檢112度執字第6567號 編號1至5經臺中地院112年度聲字第94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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