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聲,1634,2023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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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6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邦宏

籍設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548號、112年度執字第48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邦宏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劉邦宏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

再按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成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

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否則有悖於公平正義,即有裁量權行使不當之違失(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836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查。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為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原不得併合處罰。

惟聲請人既係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受刑人簽名並蓋指印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附卷足稽,則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並衡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所示之各罪,均為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所侵害法益種類、犯罪手段、情節相同或類似,均屬與毒品相關之犯罪,彼此之關連性較高,又附表編號1、2、3所示各罪之犯罪日期介於110年9月至111年3月間,間隔尚非久遠,倘以累加方式定刑,顯失公平,是綜合上情,本件如附表所示各罪於併合處罰時,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揆諸前揭說明,應於酌定應執行刑時考量上情並反映於所定刑度,俾貫徹罪刑相當原則,以維護公平正義、法律秩序之理念及目的。

又受刑人對於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關於日後由法院定應執行刑時,對於定刑範圍、希望法院如何定刑之具體理由部分,已表示無意見進行陳述等情,有上開調查表可憑,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至已執行完畢部分,乃將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逸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秀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①有期徒刑3年(3次) ②有期徒刑1年10月 ③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0年9月30日 ①111年1月16日 111年1月19日 111年1月23日 ②111年3月24日 ③111年3月25日 111年3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697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404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4259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1840號 111年度訴字第926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3007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6月13日 111年10月5日 112年1月13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1840號 111年度訴字第926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300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7月22日 111年11月7日 112年2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助字第2279號(已執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4748號(編號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81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更字第1732號(編號1至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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