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聲,1638,202306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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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6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建廷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4「犯罪時間」欄之記載,應更正為「110年11月10日」。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4「犯罪時間」欄之記載,顯屬漏載,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爰依前述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蘇文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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