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聲,1648,202306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64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忠憲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5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忠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查受刑人李忠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各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

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均為竊盜罪,其行為態樣及違反法律之嚴重性,本於比例原則、責罰相當等原則,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後,再審之受刑人附表各罪之宣告刑及涉案情節尚屬單純,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罰金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丁智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魏愛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