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聲,1651,2023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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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6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志聖


(現於法務部○○○○○○○○○○○執 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5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均係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等附卷可稽。

是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復審酌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前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3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確定,而如附表編號6所示2罪,前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70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且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加重詐欺取財罪,罪質相同,犯罪情節類似,犯罪時間介於108年9月至同年10月間,犯罪時間相距不長,考量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兼顧其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暨受刑人對本件聲請定執行刑案件所表示之意見等情,有本院陳述意見表附卷可稽,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曹錫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9次)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3次) 犯罪日期 108年10月6日 108年10月5日、108年10月6日(6次)、108年10月7日、108年10月9日、108年9月17日 108年10月5日(5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7099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4270號等 臺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88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南地院 臺中地院 臺南地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1312號等 109年度金訴字第256號 109年度訴字第812號 判決 日期 109年5月26日 109年9月30日 109年8月1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南地院 臺中地院 臺南地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1312號等 109年度金訴字第256號 109年度訴字第81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6月30日 109年11月3日 109年11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1至5已定刑有期徒刑7年)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1461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7221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2552號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2次) 有期徒刑1年9月 (3次) 有期徒刑1年7月 (2次)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7次) 有期徒刑1年2月 (12次) 有期徒刑1年1月 (2次) 犯罪日期 108年9月24日、108年9月26日、108年10月間某日、108年10月8日 108年9月28日、108年9月29日(4次)、108年9月30日(16次)、108年10月1日(4次) 108年9月26日、108年10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少連偵字第441號等 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420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高雄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9年度原金訴字第7號等 110年度訴字第109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706號 判決 日期 110年3月31日 110年11月30日 111年12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高雄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9年度原金訴字第7號等 110年度訴字第109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70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5月4日 111年1月5日(聲請書誤載為6日) 112年2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982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82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8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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