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聲,1661,2023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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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6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煜凱




上列聲明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對於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52號、第1248號刑事判決聲明疑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彭煜凱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理 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52號、第1248號判決關於被告彭煜凱應沒收(追徵犯罪所得)部分,應沒收之犯罪所得究係新臺幣(下同)伍仟元抑或是伍仟元(9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3條聲請釋明等語。

二、按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

法院應就疑義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3條、第486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52號、第1248號判決主文就被告彭煜凱部分諭知「彭煜凱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等記載,而理由欄四㈡⒊亦說明「被告彭煜凱供稱其獲得報酬5000元等語(本院金訴52卷二第152頁),屬其等所有之犯罪所得,並未扣案,且金錢並無不宜執行沒收之情事,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於被告所犯各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等理由;

惟於附表一就被告彭煜凱沒收部分,記載「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等文字9次,致聲請人就犯罪所得為5000元抑或是4萬5000元(即5000元9次)產生疑義。

觀諸該判決之前後文義,業已說明被告彭煜凱本案犯罪所得總額(即附表一編號1至9犯罪所得加總之總額)為5000元,並未認定犯罪所得為4萬5000元,本案僅就犯罪所得5000元為沒收之宣告,因於被告彭煜凱所犯各罪刑項下記載沒收宣告,故於附表一記載9次,致生犯罪所得5000元之沒收,是否應重複執行9次(即4萬5000元)之疑義,就疑義之聲明,釋明應沒收犯罪所得為5000元(即5000元1次),而非4萬5000元(即5000元9次)。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華鵲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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