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聲,1675,2023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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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67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孟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5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三、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請求檢察官就上開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本院即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為施用第二級毒品、過失傷害、公共危險、加重詐欺取財等罪,罪質部分相類、部分迥異,犯罪時間係於109年10月至110年10月間,依受刑人所犯各罪所反映出之人格特性,並考量其所犯各罪之次數、犯罪情節、侵害法益、責任非難程度,及如附表編號1至4、5至8所示之罪曾分別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1年8月之情,於法律拘束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內,依限制加重原則,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子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無照駕車過失傷害罪 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7月27日 109年10月23日 109年10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2735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4454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445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豐簡字第613號 110年度交訴字第245號 110年度交訴字第245號 判 決 日 期 110年11月30日 110年12月6日 110年12月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豐簡字第613號 110年度交訴字第245號 110年度交訴字第24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12月28日 111年1月4日 111年1月4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是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執字第685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531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532號 編號1至4前經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0月20日 110年9月間起至同 年10月23日 110年10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51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96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9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328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754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754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2月24日 112年1月16日 112年1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328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754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75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3月29日 112年4月10日 112年4月10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243號,編號1至4前經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917號 編號5至8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編 號 7 8 以下空白 罪 名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0月23日 110年10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96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9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754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754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1月16日 112年1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754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75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4月10日 112年4月10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917號 編號5至8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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