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聲,1684,2023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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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68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文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5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文耀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呂文耀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爰依法聲請裁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各罪,經本院111年度中簡字第2931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80日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

法院就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案件定其應執行刑時,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但仍有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與外部性界限之限制。

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仍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即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與前開所定應執行刑總和)與外部性界限(即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但最長不得逾120日)之限制。

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且經本院通知受刑人表示意見,受刑人表示:希望能讓我易科罰金,給予我自新機會等語(見本院卷第17頁),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受刑人雖陳稱:希望能讓我易科罰金等語(見本院卷第17頁),惟查,是否准予易科罰金,乃檢察官指揮執行時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應由受刑人向檢察官提出聲請,由檢察官依法審酌,非屬法院裁判之範圍,附此敘明。

四、至前揭已執行完畢部分即如附表編號1所示,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附表:(日期:民國)
編 號 1 2 3 罪 名 妨害自由 妨害秘密 妨害秘密 宣 告 刑 拘役20日 拘役50日 拘役40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12月19日 110年12月19日 110年7月間某日上午6、7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27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調偵字第154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1053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2931號 判決日期 111年5月31日 112年3月29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1053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293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7月1日 112年5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9794號(已執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7002號(編號2至4定應執行拘役80日)
編 號 4 (空白) (空白) 罪 名 妨害自由 宣 告 刑 拘役20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8月至12月間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調偵字第154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2931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29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293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5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7002號(編號2至4定應執行拘役8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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