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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7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耕宏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6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耕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定應執行刑為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查受刑人江耕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各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
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丁智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書記官 魏愛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過失傷害 過失傷害 宣 告 刑 拘役75日 拘役60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9月30日 110年5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 19819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616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交簡字第185號 111年度交簡字第728號 判決日期 111年3月31日 112年2月16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交簡字第185號 111年度交簡字第72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5月13日 (已執畢) 112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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