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聲,1767,2023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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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7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人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7155號、112年度執聲字第16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人瑋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人瑋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2條第3項,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

又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先後經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稽。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編號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另所犯如附表編號2、編號3、編號5至編號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為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4款所列併合處罰之例外情形。

惟受刑人已就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一節,有受刑人於民國112年6月9日簽名並蓋印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查,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

是本件受刑人顯已自行衡量後,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

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其聲請厥為正當。

又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復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侵害法益與犯罪日期,以及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美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附表:受刑人葉人瑋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①有期徒刑1年5月 ②有期徒刑1年4月 ③有期徒刑1年3月 ①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000元 ②有期徒刑1年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7000元 ③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000元(共4次) ④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共2次) ⑤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元(共6次) 上開併科罰金刑定應執行新臺幣2萬元 犯 罪 日 期 110年7月14日 110年7月11日(共3次) 110年5月9日至110年6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5145號 臺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7040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6418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南地院 南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1219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45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74號 判決日期 111年1月21日 111年3月17日 111年3月1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南地院 南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1219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45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74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3月1日 111年4月12日 111年4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均否 均否 備註 臺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191號(編號1、編號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臺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427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559號 編號2、編號3、編號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臺中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1516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①有期徒刑1年3月(共3次) ②有期徒刑1年2月(共8次) ③有期徒刑1年1月(共3次) ④有期徒刑1年4月 ⑤有期徒刑1年(共2次) ①有期徒刑1年2月(共6次) ②有期徒刑1年3月(共4次) ③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3月11日 110年5月7日至110年6月2日 110年5月18日至110年7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13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2828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1826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南地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75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411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80號 判決日期 111年6月2日 111年11月22日 112年3月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南地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75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411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80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7月12日 111年12月26日 112年4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均否 均否 備註 臺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962號(編號1、編號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47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93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編號2、編號3、編號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臺中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1516號)
編 號 7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6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242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43號 判決日期 112年4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4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5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1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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