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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231號
聲明異議人 徐書培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即受刑人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民國112年7月27日中檢介義112執聲他2660字第1129084873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聲明異議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又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僅在明定檢察官於執行單一確定判決所生指揮當否之管轄法院而已,至於受刑人在數罪執行中,依同法第477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就其所犯數罪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檢察官怠不提出聲請,因認檢察官對於執行之指揮有所不當所為之聲明異議案件,如受刑人請求合併定刑之該數罪案件,係各由不同法院判決確定時,究應由何法院管轄聲明異議案件?刑事訴訟法則漏未規定。
參諸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之「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管轄」之定管轄法院原則,因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刑,目的乃在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則其對檢察官怠不聲請定刑之聲明異議,與檢察官之聲請定刑具有法律上之同一事由,因此,對於受刑人請求合併定刑而檢察官怠予聲請之執行指揮當否之聲明異議,應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由該案中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管轄,始符刑事訴訟法關於定刑管轄原則之體系解釋(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49號裁定意旨參照)。
次按倘聲明異議係向其他無管轄權之法院為之,其聲請為不合法,應由程序上駁回,無從為實體上之審查(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79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徐書培所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所處之刑,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8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8月確定;
其另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則經本院以104年度重訴字第434號判決,判處受刑人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
而其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則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53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確定,依法接續執行有期徒刑36年8月,嗣受刑人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聲請就前揭裁定及判決,重新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經該署以112年7月27日中檢介義112執聲他2660字第1129084873號函予以否准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283號裁定、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34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537號裁定、上開函文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㈡受刑人雖主張所犯上開數罪合於數罪併罰,指謫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所為112年7月27日中檢介義112執聲他2660字第1129084873號函否准其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之執行指揮有所不當,惟上開各案犯罪事實中最後判決法院,應為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則按上說明,本件管轄法院應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聲明異議人遽向本院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至刑事訴訟法第304條雖規定「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
,然上開規定僅針對「判決」而設,對於「裁定」則無類似或準用之明文規定,本院自無從逕以管轄錯誤為由裁定移送管轄法院,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光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蕭訓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附表一(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283號)
編 號 1 2 3 罪 名 偽造文書 重傷害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年8月 有期徒刑4年 犯 罪 日 期 101.1.3 98.5.15 102年5、6月間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02年度偵緝字第1332號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緝字第1258號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21087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2年度審簡字第1718號 103年度訴字第347號 103年度重訴字第834號 判決日期 102.11.29 103.10.29 104.3.17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2年度審簡字第1718號 103年度訴字第347號 103年度重訴字第834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2.12.24 103.12.1 104.6.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助字第389號(編號1-4,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3月)已執畢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8352號(編號1-4,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3月)104執更3055發監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8319號(編號1-4,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3月)104執更3055
編 號 4 5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5年 犯 罪 日 期 102.9.2 98.4.12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21087號等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緝字第1257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3年度重訴字第834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773號 判決日期 104.3.17 104.8.3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3年度重訴字第834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3165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4.6.2 104.10.2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8319號(編號1-4,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3月)104執更3055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5393號發監126.7.8期滿
附表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537號)
編 號 1 2 3 罪 名 持有第二級毒品 剝奪行動自由 肇事逃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3/06/30 103/07/01 103/07/01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19654號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18783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3年度審簡字第43號 104年度交訴字第68號 判決日期 103/10/03 105/08/02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3年度審簡字第43號 106年度交上訴字第18號 確定日期 103/10/27 106/01/2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6896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375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376號 編號1至編號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
編 號 4 罪 名 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3/06/22-103/06/23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4307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247號 判決日期 108/06/26 確 定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2144號 確定日期 109/05/2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1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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