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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4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宗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10227號、112年度執聲字第2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宗毅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宗毅前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各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受刑人於犯如附表所示部分犯行後,刑法歷經之修正:㈠刑法第51條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於95年7月1日起生效施行;
於104年12月30日再經修正公布,於105年7月1日施行。
94年2月2日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20年」,惟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提高多數有期徒刑合併應執行之刑不得逾30年,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自以修正前刑法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㈡刑法第41條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於95年7月1日起生效施行;
於98年1月21日修正公布,於98年9月1日起生效施行;
於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施行,於99年1月1日起生效。
另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於95年4月28日修正,並自同年7月1日起生效施行。
依95年7月1日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已於98年4月29日公布廢止),受刑人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100元、200元、300元,即新臺幣300元、600元、900元折算1日。
而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係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
經比較修正前後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及廢止前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等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前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為:「併合處罰之數罪,均有前項情形,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同。」
於94年2月2日修正為:「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月者,亦適用之。」
嗣遭司法院釋字第662號解釋宣告違憲。
刑法第41條第8項再於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規定:「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
又於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3規定:「刑法第41條及第42條之1之規定,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已裁判確定之處罰,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亦適用之。」
,揆諸前揭說明,本案自應適用98年12月30日修正之刑法第41條第8項之規定,於應執行之刑逾6月時,仍得易科罰金。
㈣又定執行刑之立法意旨,除為執行刑之方便,亦係為受刑人之利益,若受刑人所犯各罪,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不同時,擇有利於受刑人之折算標準(最高法院84年度台非字第452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裁判後之刑期所諭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不同,依上開說明,應為有利於受刑人之利益,而擇銀元3百元即新臺幣9百元折算1日為定應執行刑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㈡本院定應執行刑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界限,亦應受內部界限所拘束。
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各罪,前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所犯如附表編號10所示各罪,前經本院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則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不得重於前開應執行之刑加計之總和,即有期徒刑5年4月。
本院衡酌附表編號1為詐欺取財罪,編號2至7、9均為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罪,編號8為違反稅捐稽徵法之罪,編號10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之罪,犯罪時間係於94年5月至00年00月間,附表所示之罪經前案判決、裁定酌定應執行刑時已經大幅減輕刑度等情狀,再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分別就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附表:受刑人黃宗毅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幫助詐欺 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6罪) ①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2罪) ②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③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④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減為有期徒刑1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⑤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
減為有期徒刑1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98年2月2日至98年2月9日 ①97年1月至2月間 ②97年5月至6月間 ③97年9月至10月間 ④97年11月至12月間 ⑤98年1月至2月間 ⑥98年3月至4月間 ①97年6月至00年00月間、00年0月間 ②97年9月至00年00月間 ③97年2月至00年0月間 ④00年0月間 ⑤00年00月間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390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6267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緝字第248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99年度易字第78號 105年度審簡字第1867號 105年度簡字第1606號 判決日期 99年2月26日 106年1月16日 106年6月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99年度易字第78號 105年度審簡字第1867號 105年度簡字第1606號 確定日期 99年3月22日 106年5月8日 106年6月30日 於該案定刑情形 無 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
編號 4 5 6 罪名 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2罪) ①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減為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 ②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減為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①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減為有期徒刑1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②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8罪) ③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5罪) ④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2罪) 犯罪日期 ①95年8月至00年0月間 ②95年8月至00年0月間 ①94年5月至00年0月間 ②95年9月1日至95年9月15日前 ①95年9月至10月間 ②96年3月至4月間、96年5月至6月間、96年7月至8月間、96年9月至10月間、96年11月至12月間、97年5月至6月間、98年3月至4月間、98年5月至6月間 ③97年1月至2月間、97年3月至4月間、97年7月至8月間、97年9月至10月間、97年11月至12月間 ④98年7月至8月間、98年9月至10月間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506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緝字第9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緝字第69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202號 106年度訴字第8號 106年度簡字第1364號 判決日期 106年8月3日 106年10月18日 106年12月1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202號 106年度訴字第8號 106年度簡字第1364號 確定日期 106年8月3日 106年11月7日 107年1月15日 於該案定刑情形 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號 7 8 9 罪名 商業會計法 稅捐稽徵法 商業會計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①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②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①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7罪) ②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00年00月間 00年00月間 00年00月間 ①97年5月至6月間、97年9月至10月間、97年11月至12月間、98年1月至2月間、98年3月至4月間、98年5月至6月間、98年7月至8月間 ②98年11月至12月間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426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426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883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2419號 106年度訴字第2419號 106年度訴字第382號 判決日期 108年2月27日 108年2月27日 108年7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2419號 106年度訴字第2419號 106年度訴字第382號 確定日期 108年3月25日 108年3月25日 108年8月19日 於該案定刑情形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號 10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 宣告刑 ①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9罪) ②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①97年5月至6月間、97年7月至8月間、97年9月至10月間、97年11月至12月間、98年1月至2月間、98年3月至4月間、98年5月至6月間、98年7月至8月間、98年9月至10月間 ②98年11月至12月間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204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251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251號 確定日期 112年7月3日 於該案定刑情形 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備註 1.編號1至9所示罪刑,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507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
2.聲請書附表編號2至4、6、9、10犯罪日期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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