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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67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昌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4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昌鐸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周昌鐸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處以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為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各罪之犯罪情節、方式、所侵害之法益種類、罪質均相同,犯罪時間均集中在民國111年11月2、3日,兼衡以受刑人整體犯行之應罰適當性、所犯各罪對於社會之整體危害程度,暨參酌本院向受刑人函詢其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有無意見陳述,該函業於112年9月20日送達至受刑人住所,已將文書交與受刑人父親,此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查,然受刑人迄今仍未回覆本院等情,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雅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慧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犯罪日期 111/11/03 111/11/02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7240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852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1287號 112年度訴字 第268號 判決日期 112年07月18日 112年07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1287號 112年度訴字 第268號 判決日期 112年08月14日 112年08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114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1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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