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聲,3415,2024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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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4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文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文正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劉文正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3至4均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刑,附表編號2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定之情形。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就上開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本件自得依檢察官之聲請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手段及所侵害法益等情,以判斷受刑人所受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再斟酌受刑人犯數罪所反應之人格特性,暨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而為整體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至於受刑人雖具狀表示: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法院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以112年度金訴緝字第85號、第86號判刑在案,但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內卻無上開違反組織犯罪條例之案件,請查明後一併定應執行刑云云,然而,倘若受刑人另犯他罪亦合於一併定應執行刑之規定者,則應由檢察官另行聲請法院裁定之(受刑人亦得請求檢察官聲請之),本院尚無從審酌其他未於本案一併聲請定刑之罪,附此敘明。

另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併科罰金新臺幣7500元(得易服勞役)之罰金刑,並非宣告多數罰金刑之情形,故此部分無庸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應與上開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部分併執行之,另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弘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洗錢防制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7500元)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1年1月28日 110年3、4月間起至110年8月4日止 111年3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03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136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9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837號 111年度中金簡字第176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434號 判決日期 111年5月11日 111年11月10日 112年2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837號 111年度中金簡字第176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43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6月25日 111年12月26日 112年2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178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863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462號(編號3至4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編號 4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1年4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9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434號 判決日期 112年2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43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2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462號(編號3至4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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