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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6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柏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393號,聲請書誤繕為3392),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柏宗因犯竊盜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柏宗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三、受刑人吳柏宗因犯竊盜等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有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得憑,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本院業已函知受刑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本件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而受刑人迄未為任何表示,爰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整體犯罪過程,行為態樣、犯罪時間、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方星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資念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附表:受刑人吳柏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得利罪、竊盜 (聲請書漏載詐欺得利罪,應補充之) 竊盜(共2罪) 竊盜 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3月 ②有期徒刑4月 ①有期徒刑3月 ②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①110年7月28日 ②110年8月12日 ①110年5月11日 ②110年5月13日 110年6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67、68號(聲請書漏載68號,應補充之) 臺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04號 臺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0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臺南地院(聲請書誤植為臺南地檢,應更正之) 臺南地院(聲請書誤植為臺南地檢,應更正之) 案 號 111年度嘉簡字第191號 112年度易緝字第3號 112年度易緝字第4號 判決日期 111年3月21日 112年2月23日 112年2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臺南地院(聲請書誤植為臺南地檢,應更正之) 臺南地院(聲請書誤植為臺南地檢,應更正之) 案 號 111年度嘉簡字第191號 112年度易緝字第3號 112年度易緝字第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5月4日 112年3月29日 112年4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791號(編號1曾經嘉義地院111年聲字第47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嗣後編號1至5經彰化地院112聲字第91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
彰化地檢112年執更字第992號) 臺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306號(編號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嗣後又與它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如編號1備註欄所示) 臺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305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共2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 ①有期徒刑4月 ②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6月4日 110年2月18日 ①111年1月13日 ②111年1月16日(聲請書誤植為111年1月13日,應更正之)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078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19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31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南地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緝字第5號 112年度簡字第312號 112年度簡字第1124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10日 112年4月26日 112年9月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南地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緝字第5號 112年度簡字第312號 112年度簡字第112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4月18日 112年6月1日 112年10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註 臺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578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038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186號(編號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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