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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6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解勝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4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解勝棠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解勝棠犯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
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判決各1份在卷為憑。
茲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復審酌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前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88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
如附表編號13至1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前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字第50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等情,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本院審酌本案附件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罪質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在未逾越內、外部界限之限度內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暨受刑人對於本院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等情,有本院陳述意見表附卷可稽,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雅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偽造文書 詐欺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4月16日 110年10月21日 110年11月26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85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491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519、814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0年度竹北簡字第100號 111年度簡字第395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1998號 判決日期 111年2月25日 111年5月16日 111年10月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0年度竹北簡字第100號 111年度簡字第395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1998號 確定日期 111年4月13日 111年6月28日 111年11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得社勞 得易科、得社勞 得易科、得社勞 備 註 編號1-1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88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偽造文書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11月26日 110年11月6日 109年12月10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519、8146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5017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3248、324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1998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1206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818號 判決日期 111年10月7日 111年10月27日 111年11月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1998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1206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818號 確定日期 111年11月8日 111年11月30日 112年12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得社勞 得易科、得社勞 得易科、得社勞 備 註 編號1-1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88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2次) 犯 罪 日 期 110年3月7日 110年3月13日至 110年3月15日 109年12月1日、 110年2月8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3248、3249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3248、3249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71、672、673、674、67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818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818號 111年度訴字第576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3日 111年11月3日 111年9月1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818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818號 111年度訴字第576號 確定日期 112年12月14日 112年12月14日 112年2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得社勞 得易科、得社勞 得易科、得社勞 備 註 編號1-1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88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偽造文書 詐欺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2次)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4月21日至 110年4月28日 110年3月16日至17日、 110年3月25日至4月4日 110年10月17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71、672、673、674、675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71、672、673、674、675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454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1年度訴字第576號 111年度訴字第576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504號 判決日期 111年9月14日 111年9月14日 112年6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1年度訴字第576號 111年度訴字第576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504號 確定日期 112年2月1日 112年2月1日 112年8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得社勞 得易科、得社勞 得易科、得社勞 備 註 編號1-1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88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竊盜 偽造文書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9月10日 110年9月10日至 110年9月15日 111年4月7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1125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112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912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509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509號 112年度簡字第1056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4日 112年8月4日 112年8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509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509號 112年度簡字第1056號 確定日期 112年8月29日 112年8月29日 112年9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得社勞 得易科、得社勞 得易科、得社勞 備 註 編號13-1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字第50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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