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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7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4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穎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鄭穎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以112年度原金訴字第65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並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迄今未表示意見等情狀,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玉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靖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附表:受刑人鄭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1罪) 有期徒刑1年2月(6罪) 犯 罪 日 期 111年8月10日 111年8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731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731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65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65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28日 112年8月28日 確 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65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6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9月26日 112年9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33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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