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聲,3753,2024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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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7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祥福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509號、112年度執字第135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祥福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如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三十年。

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另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該條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有期徒刑部分最長期為附表編號2、8之有期徒刑2年6月,各宣告刑有期徒刑部分合計為有期徒刑35年2月,其中編號1至2、4至8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02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

編號9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252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編號11案件,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50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本院為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即附表編號12之罪刑)之法院,有上開案件判決書、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

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判決所定執行刑即附表編號1至2、4至8之有期徒刑7年2月及附表編號9之有期徒刑2年6月及附表編號11至有期徒刑1年6月與附表編號3之有期徒刑3月、編號10之有期徒刑7月、編號12之有期徒刑1年3月之總和。

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復參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暨考量各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依限制加重原則,並經徵詢受刑人之意見,受刑人迄未表示意見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至附表編號3所示宣告刑中有關併科罰金刑部分,因無宣告多數罰金情形,應逕予執行而不在本件定執行刑之列。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德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郁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附表:受刑人黃祥福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犯 罪 日 期 000年00月間某時許起至109年12月28日 110年6月25日前不久某時許至110年6月25日 110.01.0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802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084、10385、1038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撤緩偵字第35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469號 110年度訴字第718號 110年度沙交簡字第864號 判決日期 110.10.21 110.10.28 110.12.29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469號 110年度訴字第718號 110年度沙交簡字第86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11.23 110.11.30 111.02.0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助字第4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107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2罪)、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2罪)、1年4月、1年5月 犯 罪 日 期 110.01.05(3次) 110.01.13~110.01.20 109.12.25(4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461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534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8370、4396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318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422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663號 判決日期 110.12.28 111.02.08 111.04.26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318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422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66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02.17 111.03.11 111.05.3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助字第8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助字第9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助字第1434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1年6月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1年3月(3罪)、1年5月(4罪)、1年7月 犯 罪 日 期 109.12.21(2次) 110.06.02 109.12.22(6次)、 110.01.05(2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049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7182、24466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005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61號 110年度訴字第1776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529號 判決日期 111.04.12 111.08.17 111.09.14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61號 110年度訴字第1776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52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05.18 111.09.20 111.10.1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助字第184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1596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0896號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3月、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10.07.08 109.12.24(2次) 110.01.1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47、148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577、257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5327、19116、3710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1834號 111年度訴字第503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972號 判決日期 112.02.23 112.01.05 112.07.06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1834號 111年度訴字第503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97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03.23 112.03.15 112.08.1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085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1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35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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